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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沙河子法庭对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3起案件进行回访

来源:商州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5 09: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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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谢谢法官关心,自从人身安全保护令发了之后,我俩一直好着哩。”董某某对承办法官张瑞说道。

4月11日,沙河子法庭对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3起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回访中得知当事人矛盾已化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取得良好效果。

三月初,沙河子法庭依法发放三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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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沙河子镇某社区居民董某某来法庭称自己与丈夫张某结婚后,经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常在饮酒后对其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董某某常因此入院治疗。2024年3月7日晚,张某饮酒后再次对董某某实施殴打行为,致使董某某头部血流不止,不得不前往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腰部损伤。为了保障自身安全,董某某遂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二

董某(女)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件法庭已受理。在董某起诉离婚前,周某某已多次殴打董某及其家人、前往董某单位及住所无故吵闹。董某多次报警并向法庭起诉离婚后,周某某亦未收敛其暴力行为,依然我行我素,殴打、威胁董某。董某不堪其扰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三

李某某(女)与罗某某(男)婚姻存续期间,罗某某常因家庭经济、养育孩子等家庭琐事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行为。双方邻居曾多次制止罗某某,李某某也被迫报警,但罗某某并未停止其违法行为,依旧对李某某实施家暴,致使李某某多次住院治疗。李某某身心俱疲,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沙河子法庭收到上述三起案件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联合沙河子镇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社区,与社区工作人员沟通、向被申请人做调查笔录,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综合查证后,认为以上三名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庭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居住的社区、司法所及派出所送达,聚合力为家暴受害者筑起“保护墙”。月余后经回访,三起案件当事人的矛盾均已化解。

“当时喝了些酒,有些冲动了,现在想起来很后悔,以后再也不会那样做了,还要和我媳妇、娃好好过日子呢。”张某惭愧地说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官寄语

家门里的恶行绝非“家务事”,摁住家暴的“拳头”,不仅需要法律武器,更需要受害人勇敢发声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当您正在或者已经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法律武器。

本文来源:商州法院作者:寇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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