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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抛物,全楼“买单”?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日期:2022-09-16 10: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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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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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谁来负责? 田芳昕作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又见“天降横祸”!

近日,某地一小区发生高空坠狗事件,一女子被砸中当场身亡,当地社区称狗主人尚未找到。对此,有法律人士称,若狗主人不现身,整楼人或成被告。

一人之过,需要全楼“买单”?此事引发群众广泛关注。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轻者砸坏物品,重者致人死亡——“从天而降的伤害”制造了很多起悲剧。

为了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行为的发生,民法典直面社会热点、回应百姓关切,厘清相关责任义务,断绝高空抛物者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为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撑起了保护伞。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6年11月11日,四川省遂宁市油坊中街紫薇社区某居民楼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属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2020年8月24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该楼栋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经调查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

案例二:2018年4月15日下午,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路人张某被一条从天而降的大狗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张某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2月5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判决被告人蔡某和二楼承租方的一家电子厂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律师说法】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燕 牛鑫

“难以确定‘真凶’一直是高空抛物致伤案件的一大难点。”张燕解释,高空抛物、坠物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其可能对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由于种种原因,取证难、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是此类事件最普遍、最棘手、最易引发争端的问题。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这一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对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条明确了不同情形下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理想状态下,如果高空抛物、坠物损害侵权行为人清晰具体,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直接责任。但是,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事实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要承担加害人的补偿责任。一般来说,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建筑物使用人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一般可以提供以下几种情形主张免责: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牛鑫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据此,物业服务企业等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发生,需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为了让受害人能得到最及时有效的救济,民法典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纳入了责任主体,但如此规定并非“连坐”。张燕分析,为了更显公平合理,减轻无辜住户的责任,民法典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即最终承担责任的仍是实际侵权人,其他人只是替代责任。同时,为了不让真正的侵权人逍遥法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明确要求公安等国家权力机关应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彻查实际侵权人。

民法典缜密的规定让具体责任的厘定更具刚性和公平性。一方面以法之名严惩侵权人,让无视公共安全的人付出代价,彻底打消部分人的侥幸心理和作恶心态;另一方面,增进全社会对高空抛物行为性质的认识,提高公民文明意识和文明素养。

“居高不能‘任性’。”牛鑫提示,高空抛物要法治更要“自治”,每个公民都应自觉提升社会公德、法治观念、安全意识,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杜绝“随手抛”行为,同时对他人的不良行为积极监督、制止,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本文来源:陕西日报作者: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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