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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 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商洛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2-08-12 09: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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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商州投资,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结合《商州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商州字〔2018〕114号)、《商州区招商引资十条承诺》(商州办字〔2018〕124号)等文件精神及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招商引资是指商洛市区域以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来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依法批准设立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其中通过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我区引进资金数额以实际到位资金额为准。外资按进账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 投资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的投资形式包括:

1.兴办独资、合资、合作及其它形式的企业。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3.租赁、承包、兼并、购买区内企业。

4.国家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其它投资形式。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区财政设立专项招商引资资金500万元,用于区级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及招商工作的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六条 财税优惠。引进项目投产后五年内,根据对商州地方财政(区留部分)贡献大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年上缴财政50万元(含)以上,按区留部分的10%予以奖励;年上缴财政100万元(含)以上,按区留部分的20%予以奖励;年上缴财政200万元(含)以上,按区留部分的30%予以奖励。

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投产后,前3年按企业缴纳各类税款的区级入库部分,次年等值给予以奖代补,第4年至第6年按区级入库税收的50%给予奖补。

第七条 厂房优惠。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租赁商州区工业园区(荆河生态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园、产业脱贫示范园)内的标准化厂房或在商州区移民搬迁点建社区工厂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免收厂房租赁费,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至5年。

对其他招商引资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加工的,总投资3亿元以上,年产值1亿元以上,可享受前三年租赁费全免,第4年至第6年租赁费减半收取。

对企业租赁社会生产经营场地经营产生的租赁费,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 争取国家扶持。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扶持政策的项目,由区级主管部门优先争取上级各类扶持资金。

第九条 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来我区创业创新的各类人才,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用工优惠。每年度给予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用工奖励,对吸纳不少于50名贫困人口、移民搬迁人口及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在每个就业年度内,每年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每增加50人,相应增加5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奖励金不超过150万元,最多可享受3年。

第十一条 水电优惠。引进企业所需的水、电、路、通讯等服务设施,由区政府统一配套支持,优先安排。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办期产生税收后,前两年内发生的社会生产经营场地水电费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物流优惠。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年度带动就业100人、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每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年限3年。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坚持行政公开和服务承诺制。由行政审批局牵头,协调发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实施一个项目、一套专门机构“一厅式”、“店小二”服务,各职能部门联合办公,集中会审,区内有关手续在法定期限最短时间内全部办完。

第十四条 来商投资企业享受全程帮办服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推行一个签约项目、一名区级领导负责、一个服务机构包抓、一个责任部门推进、一个配合单位落实的“五个一”工作机制。

对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区级重点企业,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予以重点保护。政府各职能部门承诺当好“五星级店小二”,打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

第十五条 对落户落地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上市公司、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填补国家、省市空白、外资、税收贡献大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能优尽优”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有针对性研究具体重点支持政策,给予特别优惠。

第五章 奖励及惩处

第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荐商洛市以外的投资主体在商州规划区域内投资用于项目建设,经投资主体确认的,与我区项目主管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项目落地建设的关键个人或单位(不含区内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按下列标准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1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3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6.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7.对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或国家、省级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税能力较大的工业项目,在上述档次奖励标准基础上,奖励额度再增加10%。

第十七条 对目标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奖励

对引进项目和资金贡献突出的单位以及在岗的工作人员,可作为有功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每年设立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奖、重大项目引资奖、省际项目引资奖、优秀招商项目建设奖、先进工作者奖。

1.目标任务奖:设立奖金30万元。每年依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结果进行奖励。设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

2.重大项目引资奖:设立奖金10万元。对引进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落地建设且半年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奖金的30%奖励该单位主要引资人)。同时,对有引资重大贡献的个人记功表彰。

3.省际项目引资奖:对年度省际项目到位资金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0.05‰给予奖励,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或综合考核排名后三位的单位除外。

4.优秀招商项目建设奖:每年评选优秀招商项目3个,对项目引进单位奖励2万元。同时,评选招商引资环境保障及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共5个,每个奖励2万元。

5.先进工作者奖:根据各单位招商引资年终考核结果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10人,各给予5000元现金奖励,并授予“全区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对目标责任单位的惩处

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在年终综合考核评分中相应扣分,并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资金兑现、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兑现原则。符合本办法受奖励或补贴的落户企业同时符合我区其他类奖励政策,或符合上级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对企业、中介人的奖励或补贴。由企业、中介人向区商务局提交兑现优惠政策奖励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制定奖励及补贴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目标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奖励。依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结果,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奖励方案。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审批。奖励补贴方案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三条 资金兑现。奖励及补贴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到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兑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制

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等过程中负有相应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规办理。否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配合进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协助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五条 追责机制

申请企业应诚信经营、如实申报,如申报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视为审批不通过并通报批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请相关产业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视情况予以修订。

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同一主体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且政策内容相互涵盖的,不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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