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日起,陕西省将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全面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9月27日下午,记者从陕西高院获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决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全面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一是关于试点的统一赔偿标准。全省各级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金额。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对待,不仅提高了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实现了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也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提高公民安全注意义务,也将一定程度上遏制该类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试点适用案件范围。此次扩大试点将试点案件类型从前期试点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扩大到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同时,考虑到试点前后赔偿标准的变化较大,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意见》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上述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仍然适用之前的赔偿标准,但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的赔偿标准。(记者 张鹏康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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