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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积极加强和改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来源:商洛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1-09-20 12: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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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商洛新闻网讯:为加大林业案件查处力度,解决好新时期林业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秦岭五乱治理。近期,市林业局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推动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维护秦岭生态安全。

《通知》指出,各级森林公安机构是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治安案件的专门部门,以归属的县区公安局(分局)的名义依法办理涉林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确保转隶不转责任。森林公安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林业部门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林业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构。森林公安机构工作中发现属于林业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及时移送林业部门。     

《通知》要求,森林公安机构在办理涉林刑事案件中,林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勘验工作并及时出具勘验报告。对林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依法不予以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林业部门,退回案件材料;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林业部门。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要同时向林业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林业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治安案件时, 要以书面形式移交,同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林业部门移送的案件,并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通知》明确,建立案件会商制度。林业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要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商定。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依法提前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涉林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林业部门,林业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本文来源:商洛新闻网作者:刘永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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