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新闻网讯:《商洛市长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禁钓期内,所有长江天然水域禁止垂钓。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坝)闸口、高压电线跨河段(上下游100米范围)、跨河桥梁上以及其他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为常年禁钓区。
《办法》规定,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禁止使用爆炸钩、盘钩、子母钩、笼子钩锚钩等多钩和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鱼叉、鱼镖、弓弩等工具进行垂钓;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等进行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每人每天垂钓渔获物超过2千克继续垂钓的视同生产性垂钓(非法捕捞)。违反《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政策空白,规范了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了协作共管工作机制,为有序推进长江“十年禁渔”,确保十年“禁渔令”落实见效提供有力政策保障和制度支撑。
商洛市长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全市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市长江禁捕水域内的天然水域进行垂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长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实行区域和时间双重管理制度。
区域管理即划定禁钓区和垂钓区,禁钓区内严禁垂钓。时间管理即确定禁钓期,禁钓期内不得垂钓。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天然水域垂钓和休闲垂钓的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垂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长江生态保护和文明垂钓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长江生态保护。
第二章 垂钓备案管理
第六条 本市对在天然水域从事垂钓的个人实行垂钓备案登记制度,并建立利于保护与发展的垂钓管理制度,可适当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七条 垂钓备案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符合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陪同下垂钓。
第八条 垂钓备案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水产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垂钓备案申请表(附录1);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近期两寸免冠照2张;
(四)承诺书(附录2)。
跨区域垂钓,需向垂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水产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垂钓备案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2年。垂钓备案证备案期届满,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垂钓备案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垂钓备案证,为无效垂钓备案证。
第十一条 在本市长江天然水域垂钓须随身携带垂钓备案证,并接受渔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三章 垂钓区域和时间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考虑区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科学划定常年禁钓区范围。本市长江天然水域以下范围为常年禁钓区:
(一)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二)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水库(坝)闸口;
(六)高压电线跨河段(上下游100米范围);
(七)跨河桥梁上;
(八)其他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十三条 常年禁钓区以外的其他长江天然水域为垂钓区。
第十四条 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禁钓期内,所有长江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长江天然水域允许垂钓的方式为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下列方法和工具垂钓:
(一)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爆炸钩、盘钩、子母钩、笼子钩、连体钩、串钩、滚钩、锚钩等多钩;
(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鱼叉、鱼镖、弓弩等工具;
(四)使用将化学药剂注入垂钓水体;
(五)使用含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
(六)使用鱼虾类活体作为饵料、窝料;
(七)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八)使用其它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第十六条 禁止垂钓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误捕误钓的,须主动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水产工作机构救护或无条件放生。
第十七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内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每人每天垂钓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千克,超过2千克继续垂钓的视同生产性垂钓。
第十九条 垂钓渔获物禁止交易或变相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生产性垂钓。
第二十条 捕获钓获外来入侵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应立即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垂钓活动不得破坏渔业资源,干扰渔业生产秩序,不得借垂钓名义偷捕、抢夺他人增养殖的水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需以垂钓方式采集水生生物的,须按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规定要求,申请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爱护环境,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在垂钓区搭建简易棚,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收集带走,分类投放至垃圾回收处,避免污染水域环境。
第二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职。
第五章 休闲垂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垂钓行业协会组织,逐步建立行业征信体系,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规范垂钓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倡导在人工水体、人工养殖场、休闲鱼庄等非天然场所开展经营性休闲垂钓活动。支持生态钓场建设,明确运营主体、增殖垂钓资源、优化钓位设置、拓展休闲业态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办法和当地禁捕通告,及时出台垂钓管理办法,设置固定宣传警示标牌,加强垂钓管理,依托河长制和“护鱼员”协巡制度等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网格化护渔管理制度,严打违法垂钓行为。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天然水域垂钓和休闲垂钓的管理及执法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涉渔垂钓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涉渔垂钓协会将垂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协会章程,规范协会垂钓活动及会员垂钓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和非法交易行为。
(四)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涉渔垂钓协会等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的审查工作。
(五)财政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全力配合做好垂钓管理和执法经费保障工作。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八)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河流管理范围内影响水域行洪的非法垂钓固定设施,把垂钓管理作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延伸,纳入河长制考核内容。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进行交易的行为,禁止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对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非法渔具等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管。
(十)林业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的垂钓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的长江禁捕水域是指本市市、县两级政府公布的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内的天然水域。
(二)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垂钓分为经营性垂钓、生产性垂钓和休闲垂钓,且均属捕捞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本辖区内长江流域所有天然河流和在天然河流上人工建筑形成的水域。
(四)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使用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以休闲为目的,从事娱乐性垂钓、散钓、游钓等非生产性垂钓活动。
(五)本办法所称的生产性垂钓是指以获利、谋取更多渔获物为目的的非休闲垂钓行为,生产性垂钓是生产性捕捞行为之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定的禁钓区和禁钓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的禁渔区和禁渔期规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3、常见水生外来入侵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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