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新闻网讯:记者从商洛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洛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第3号令规定,近期,商洛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工作从准入、退出、运行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通知》要求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报送相关材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标准组织评估、协商谈判、签订协议,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评估合格的,及时签订协议;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终止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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